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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3 生效日期: 1992-06-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的通知》(粤府办(199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最近,我省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向当地政府写报告要求选派律师进入政府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议政府法规规章和政府行政的多方面事务。各地对此反应强烈,认为这样做会影响正常的行政运转秩序,也增加行政经费支出。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已有法制机构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问题,省政府《关于成立省政府法制局的通知》(粤府(1988)70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粤府(1989)116号)均已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同级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同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领导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通知》(国发(1990)2号)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加强领导,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参与立法、执法、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办理行政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均是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法制机构要忠实履行职责,在处理本行政机关法律事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 过去在政府法制机构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条件下,有的地方政府机关曾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加强,目前,我省各市、县(区)政府及部分工作部门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有复议任务的机关也相继设立了复议机构;政府法制队伍不断充实,人员素质已有很大提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本身是注册兼职律师,有条件履行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方面的职责。鉴于此,今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必另外再聘请律师担任本单位的常年法制顾问。

  三、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咨询服务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为政府领导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妥善处理各项法律事务,切实担负起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顾问和助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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