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函[2000]72号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请示》(门劳社关字(2000)第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函复如下:
  企业依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8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今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