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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 2000-07-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材[2000]0318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本市粉煤灰推广应用工作发展很快,粉煤灰已由过去燃煤电厂排放的废弃物变成在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功能性材料。全市一年在预拌混凝土中使用粉煤灰已达到34万吨,这对于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耐久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粉煤灰是燃煤电厂的付产品,其质量波动较大,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高峰季节,粉煤灰供应紧张,致使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也进入施工现场,给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留下了事故隐患。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一91)和市建委、市规委《关于印发'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科(1999)23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粉煤灰是指经分选或再加工后,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用于各类混凝土中的I、Ⅱ级粉煤灰。
二、凡须掺用粉煤灰材料的混凝土制品及工程应使用商品粉煤灰。
三、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粉煤灰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完善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商品粉煤灰实验室,能够满足检测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的试验条件,高钙粉煤灰应有检测安定性的试验条件;
  4、具有相应的分选设备,且有两个以上商品粉煤灰成品库,总库容量不小于300吨;
  5、商品粉煤灰产品合格证。
四、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商品粉煤灰产品的使用管理,北京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检站)负责商品粉煤灰检测、质量监督工作。
五、凡在京销售的商品粉煤灰生产加工企业须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一91)规定进行检测,对碱含量有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应进行粉煤灰的钢、纳当量检测。同时,各生产、加工企业,每季度向市质检站送一次对比样。我们将在《北京混凝土》等有关刊物上公布检测结果。
六、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预制、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市质检站检测的商品粉煤灰测试报告选择使用商品粉煤灰,并做好使用前的复试工作。不得使用无检测报告的粉煤灰。
七、承担商品粉煤灰的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中途倒运、混掺不合格的粉煤灰,不准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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