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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 1993-08-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外[1993]52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工作,是加强税务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因此,各分局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利用此机会,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

  二、各分局要结合宣传贯彻《征管法》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意义、目的及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涉外企业对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视。

  三、各分局及对外分局应对其所有的管辖户,在1993年9月20日以前,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四、对1993年8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过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填报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申请表”(见表一)。对1993年8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涉外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企业如实申报所办税务登记是否有变更内容及项目,所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对有变更项目的企业需同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表一(2)),并附送有关资料及证件,补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税务登记时所附资料内容不齐的要补齐资料、证件后,由企业盖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经审核填写“税务登记证审批单”(见表二),一式二份,逐级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

  七、对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工作,对外分局可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应对已纳税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按上述规定核发;第二阶段对非税源户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工作,可待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再予进行。

  八、“通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跨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证”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核发。
   本市跨区、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证”由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核发。

  九、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核发税务分局公章。

  十、鉴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有企业代码,因此各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编列字轨号码。

  十一、“税务登记证”的各项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打印程序已设计完成,对考贝软盘时间将另行通知。

  十二、各分局于9月底以前,将核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局涉外税政处。
   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国税发[1993]021号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申请表(表一(1)、(2))(略)
3.税务登记证审批表(表二)(略)
4.核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表三)(略)

1993年8月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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