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2月1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