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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9 生效日期: 1997-0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监发[199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
  自劳动年检工作开始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劳动年检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劳动年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问题
  《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京劳监发(1996)318号)中的各类企业是指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执行)、社会团体参加劳动年检的范围是指有使用下列人员的用人单位:
  1.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
  3.使用港、澳、台务工人员和外国人的。

  二、关于劳动年检操作程序问题
  1.用人单位自检中怎样填报《劳动年检证书》
  用人单位自检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塑料封面〉,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证书各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三份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年检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认定。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年检资料和《劳动年检证书》(三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上述全部劳动年检资料按管辖范围,分别报送市、区、县劳动局进行认定。
  一些局、总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较多,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二级公司)先对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可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受理栏内。
  3.《劳动年检证书》保管问题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认定后,将一份证书单行本留在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单行本由用人单位送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留存,三年合订本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认真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
  劳动年检是一项新工作。为保证劳动年检顺利进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对用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劳动年检培训。培训工作要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附录: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 京劳监发(1996)3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劳动年检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予以认定,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年检,可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年检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认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年检的组织实施。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年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并负责部分用人单位(名单附后)的劳动年检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之外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外省(市)在京用人单位和区、(县)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及乡镇、外商(包括港、澳、台)独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
  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用人单位进行自检,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年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劳动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和遵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及工资支付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
  (八)特种设备建档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时间。用人单位的自检工作于次年的1至3月进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于次年的4至5月进行。


    第七条 年检的程序。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自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一)用人单位自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年检的内容搞好自检,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劳动监察机构年检。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填报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并向用人单位宣传和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年检证书》;
  (二)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台帐;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台帐、工资表和劳动情况104表;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九)劳动卫生档案;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
  (十一)劳动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奖惩
  (一)劳动监察机构对年检通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合格”印章,对连续三年年检通过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别颁发《劳动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此后,用人单位未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改正后经复查合格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复查合格”印章;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市、区、县劳动局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对未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接受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向其送达《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市、区、县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后,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时,可随时将违法情况填写在该单位当年《劳动年检证书》中“用人单位违法情况记录”栏内。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局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班。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劳动年检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及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资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年检证书》每三年更换一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名单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北京铁路分局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首都钢铁公司
  北京矿务局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政工程局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东安集团公司
  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西单商场集团
  北京友谊商业集团
附件3:劳动年检证书
  劳动年检证书
  北京市劳动局印制
  《劳动年检证书》填报说明
  一、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精神印制。

  二、本证书的有关项目均为各用人单位当年的实际情况。

  三、本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资料,用人单位必须如实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另纸说明。

  五、此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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