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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规划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坚持城市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实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9 生效日期: 1993-0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办字[1993]第021号

直属各公司
  现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92)城规发字第369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坚持城市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实施建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1月9日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坚持城市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实施建设的通知
  ((92)城规发字第369号)
  各有关单位:
  在当前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引进外资,为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我们城市规划部门正在主动配合、积极帮助落实。但最近我们发现有个别单位在与外商洽谈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协商,事先未了解城市规划要求,便自行与外商签定了合同,有的甚至将规划已安排城市对外快速路的用地也拿去参与对外招商和房地产开发,造成我方工作的被动。如,海淀区山后某乡未征求市、区规划部门意见,即与外商洽谈确定在鹫峰南侧开发建设别墅区,并就此签定了合同。这一地区为我重要军事区,有关方面早已确定不得在此区域内安排涉外项目,该项目合同的签定不仅违背了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而且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我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招商引资是我市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重要步骤,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坚持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只有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安排各类建设项目,才能确保城市土地的合理使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有机统一。相反,如果脱离规划,各行其是,盲目洽谈建设项目,不仅会给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的实施造成障碍,而且也会由于缺乏规划的科学指导而延缓建设项目的落实,出现“欲速则不达”的后果。为此,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与外商洽谈建设项目,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必须事先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区计划部门在立项前也应坚持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将积极进行配合,以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顺利实施。

199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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