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农[1999]36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 税发[1997]177号),特印制《北京市契税完税证》(见附件),现就税票的管理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按征收情况定额领用,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再次领用时要收回已使用的税票存根联并在封皮上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办理注销手续。
二、契税完税证的纸张采用无碳直接复写型纸,每本50号,每号一式四联,号与号之间需加以垫板隔离书写,内容应全面详细填写,其中,'纳税人地址'项应是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的地址;'税款所属时期'项应是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日期;'税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八条规定填写;'征收机关章'或'委托代征单位章'根据实际征收情况加盖本单位财务预留银行印鉴章。
三、各级征收机关须严格管理契税完税证,及时收回票证'报财政核查'联,定期登记台账,认真核对征收、入库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征收机关应认真清理,统一收回原《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已使用的税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办法办理;未使用的税票由各区县统一清点造册,核对号码、数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五、《北京市契税完税证》从5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