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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4 生效日期: 1998-0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8]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1997)15号)后,一些企业反映报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是否执行“用药报销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1997)15号)执行。报销中“须个人部分负担费用的特殊药品”费用,企业要先扣除个人负担20%的药品费用,剩余金额为药品报销基数。
  二、报销职工供养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报销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应包括综合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的“各种儿童治疗性药品”费用。凡属于“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字以外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以及科研临床用药的药品费用属于自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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