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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贫资金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扶贫规划的顺利实施。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今年,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对省本级、9个设区市、50个国定贫困县2001、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的投入、分配、管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用款部门、单位483个,审计扶贫项目1392个,审计资金总额33.19亿元,查出各类违规金额3.3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10.06%。 
  从审计情况看,各级政府、农业银行、扶贫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31个市、县、区财政欠配套资金5837.4万元,18个市、县滞留、欠拨项目资金6343.72万元。 
  二是26个市、县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1445.14万元,个别主管部门擅自变更调整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9490.56万元。 
  三是12个县擅自计提、收取费用和虚列支出685.16万元。 
  四是部分财政扶贫资金,未纳入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个别县未按规定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有的县还存在违规兑现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涉及金额261.64万元。 
  五是汉阴等11个县农行将已到期、逾期的扶贫贴息贷款3945.03万元以贷还贷;洋县等13个县农行及贷款户将2816.74万元用于非扶贫项目;佳县农行所属两个营业所虚报扶贫贷款支出800万元;子洲、麟游县农行少发放扶贫贴息贷款594.7万元;一些县农行还存在着预扣保证金、多收贷款利息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扶贫贷款等问题,涉及金额324.25万元。 
  此外,42个县农行扶贫贷款发放还存在贷款回收难的问题。截止2003年3月底,在发放的35.75亿元贷款中,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有13.64亿元,占到贷款总额的38%;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有17.48亿元,占到贷款总额的49%。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影响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影响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已依法作了处理,并向各级政府提交了审计报告。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规范运行 
  扶贫计划管理部门要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为中心任务,合理安排扶贫资金,将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在下达配套资金比例时,要区别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不搞一刀切,以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完善拨款、记账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和报账制度,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扶贫主管部门对批准的项目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实施;严禁向项目实施单位或贫困户收取项目管理费。农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尽量兼顾扶贫贷款的“政策性”和“效益性”,尽力规避信贷风险。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各种借口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二、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的事前、事中和经常性检查。财政部门要把好扶贫资金的预、决算审批关,推行报账制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项目管理方面,扶贫主管部门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贫项目。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把使用扶贫资金较多的重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重点,实行年审制度,对管理、使用资金的重点部门和使用资金较多的单位,要加大审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规合理使用,促进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审计发现的滞留、欠拨扶贫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拨付到位。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对挤占、挪用的资金,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对调整项目计划和建设内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今后,凡发现胡支乱花、虚报冒领、铺张浪费、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扶贫贷款以及乱收管理费和保证金的,各级财政、计划、扶贫主管部门、审计和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要随时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强扶贫贷款的发放管理,做好扶贫贷款清收工作 
  扶贫贷款在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发展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扶贫贷款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降低农行经营风险。各级农行和贷款户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使用扶贫贴息贷款,严禁违规发放和改变贷款用途。在项目选择上,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项目;对大额扶贫贷款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推行项目评审制度,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对扶贫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要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扶贫贷款按时收回;要采取有力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造成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的责任人,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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