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6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31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3元;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仍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及相应组织管理权限进行确定。
       三、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