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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法[2002]3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我市为加强税源管理,对不建帐或者帐目不健全、营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于减少税收流失、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大量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定额征收方式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未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情况,造成税收的流失。根据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今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后,税务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逐步掌握了经营业户的营业收入。因此,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为充分发挥发票改革对于加强原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的实际作用,有必要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行调整,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填报的营业收入据实征收各项税费,以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按照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行调整,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今后,随着征管信息系统改造及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开展,在条件具备以后逐步过渡到由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强化稽查的管理方式。

  二、本次改变定期定额征管办法适用于凡属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应在到税务机关领购新版发票时,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见附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上一次领购新版发票到本次领购新版发票期间的营业收入(包括开具发票金额和未开具发票金额)。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发票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后,根据计征营业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营业收入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向其发售发票。
  个体工商户领购新版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发票种类和数量的核定,对首次购票不征收各项税费,纳税人以后发生购票时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发售新版发票时,应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结合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实际情况,逐步摸索规律,按一个月的用票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对出租汽车业实行的定额征收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据实申报其营业收入的,一经发现,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做好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宣传公告、纳税辅导和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和发票稽核,确保定额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实现将税收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六、本通知自个体工商户领购新版发票时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市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附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机代码:____________
                            金额单位:元
┌───────────────────┬───┬───┬────────┐
│  品目名称             │当期开│当期未│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                   │具发票│开具发├──┬─────┤
│                   │金额 │票金额│合计│其中计征 │
│                   │   │   │  │营业税收入│
├───────────────────┼───┼───┼──┼─────┤
│①交通运输业             │   │   │  │     │
├───────────────────┼───┼───┼──┼─────┤
│②建筑业               │   │   │  │     │
├───────────────────┼───┼───┼──┼─────┤
│③金融保险业             │   │   │  │     │
├───────────────────┼───┼───┼──┼─────┤
│④邮电通信业             │   │   │  │     │
├───────────────────┼───┼───┼──┼─────┤
│⑤文化体育业             │   │   │  │     │
├─────┬─────────────┼───┼───┼──┼─────┤
│⑥服务业 │总额           │   │   │  │     │
│     ├─────────────┼───┼───┼──┼─────┤
│     │其中:饮食        │   │   │  │     │
├─────┴─────────────┼───┼───┼──┼─────┤
│⑦转让无形资产            │   │   │  │     │
├───────────────────┼───┼───┼──┼─────┤
│⑧销售不动产             │   │   │  │     │
├─────┬─────────────┼───┼───┼──┼─────┤
│⑨娱乐业 │A、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 │   │   │  │     │
│     │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 │   │   │  │     │
│     │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   │   │  │     │
│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   │   │  │     │
│     │、游艺(如射击、狩猎、跑  │   │   │  │     │
│     │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 │   │   │  │     │
│     │、热气球、动力伞、射箭、 │   │   │  │     │
│     │飞镖等)          │   │   │  │     │
│     ├─────────────┼───┼───┼──┼─────┤
│     │B、嘻水、水上滑梯、碰碰  │   │   │  │     │
│     │船、滑索、飞降、滑道、  │   │   │  │     │
│     │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  │   │   │  │     │
│     │、综合游乐场(园)     │   │   │  │     │
│     ├─────────────┼───┼───┼──┼─────┤
│     │C、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  │   │   │  │     │
│     │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   │   │   │  │     │
├─────┼─────────────┼───┼───┼──┼─────┤
│⑩总计  │小写           │   │   │  │     │
│     ├─────────────┼───┼───┼──┼─────┤
│     │大写           │   │   │  │     │
├─────┴─────────────┴───┴───┴──┴─────┤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1、本表中“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和当期未开具发票金额的合计。
  2、本表中“当期开具发票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收取价款为消费者开具的定额发票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金额合计:“当期未开具发票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消费者未索取发票而取得的收入金额;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申报营业收入的,“当期”是指上一次购领发票到本次购领发票的期间。
  3、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取得收入类别,按照相应的品目名称填写金额。
  4、纳税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计征营业税收入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5、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总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当期营业收入,如未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进行处理;偷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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