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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 2002-0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城八区人民政府,区市政管委:
  为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和要求,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项重要实事中,第三十一项“清理整顿城八区户外广告、牌匾,拆除非法设置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两会”召开之前,对城八区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由市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在本市城八区内,凡与城市规划不符,妨碍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及违规指路标志(指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规范的指路标志)。

  二、治理整顿的标准及要求
  (一)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
  (二)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上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
  (三)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
  (四)在人行便道内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
  (五)在快、慢行隔离带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
  (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
  (七)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
  (八)招牌的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多设的须拆除。确需设置二处招牌的,由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定。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由各区市政管委牵头组织,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整顿任务:
  (一)2002年2月25日至2月26日,由设置单位按照整顿的标准及要求自行拆除应拆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
  (二)2002年2月27日至2月28日,由各区城管监察部门对应拆未拆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进行强制拆除。
  (三)2002年2月28日,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区治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当作成: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活动的具体体现,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部署全市的招牌治理整顿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各区招牌治理整顿工作。
  (二)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本辖区内的招牌治理整顿工作。
  (三)市、区市政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招牌进行处罚。
  (五)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治理整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招牌及违规乱设的指路标志,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城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招牌设置的监督检查,对依法应拆而未拆的执行强制拆除工作。
  (八)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绿地内设置招牌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招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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