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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1 生效日期: 1995-06-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发布《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书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5日起,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但为了便于审查中核实注册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要求申请人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对1995年5月15日以后受理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转让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三、上述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有关证明的书式附后。证明上的日期为核准日期。 
 
  附件:《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的书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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