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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武价费字[2006]166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免收有关费用的“三轮汽车”概念界定问题的请示》(荆价文[2006]27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制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附件一(机动车类型分类表)的有关规定,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对属于上述范围的三轮汽车应按财综字[2004]67号文件规定,免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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