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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深统字[2002]25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对原材料、能源进行统计监督,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性措施之一。通过对原材料和能源的统计与分析,切实做好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工作,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消耗,防止积压和浪费,是实现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搞好原材料、能源的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原材料、能源统计与分析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原材料、能源统计“百分制”评比竞赛活动。现将《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运输邮电企业。

 

  二、考核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对我局下达的临时调查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和临时任务等四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常规任务(定期报表、年报、两篇统计分析)得100分。完成其它额外任务最多可加10分。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30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先用传真报后送报表。
  (1)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得30分,每个季度1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
  (2)缺报一次(以季度计算)扣15分,缺报两次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15分)
  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错一个指标而引起平衡关系出错的,按错一个指标处理),扣完为止(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
  (二)年报(45分)
  1.及时性(20分),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以送到我局时间为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四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错)。报盘的单位每出现一条错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2篇,每篇得5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3分。
  凡被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采用的分析,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可酌情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四)临时任务(5分)
  积极完成市统计局有关原材料、能源专业方面统一布置的临时任务(包括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等),给予不超过5分的临时任务分。
  (五)从1998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各单位得分的高低排序,按上报单位总数的10%的比例评出表彰单位,受奖单位中综合单位约占65%比例,直报单位约占35%比例,对受表彰的单位我局给予适当的奖励,在全市参与考核的单位中通报表扬,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从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
           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 深统信通[1998]43号)

各独立核算交通运输、港口、邮电企业:
  交通运输、邮电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官,是建立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资料数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交通邮电业迅速发展,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交通运输、邮电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为把我市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把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搂”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逐步建立起规范化、法制化的交通运输邮电统计体系,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交通邮电、港口业统计全面开展统计“百分制”评比竞赛活动。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运输邮电企业。

 

  二、考核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对我局下达的临时调查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和临时任务等四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常规任务(定期报表、年报、两篇统计分析)得100分。完成其它额外任务最多可加10分。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30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先用传真报后送报表。
  (1)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得30分,每个季度1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
  (2)缺报一次(以季度计算)扣15分、缺报两次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15分)
  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错一个指标而引起平衡关系出错的,按错一个指标处理),扣完为止(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
  (二)年报(45分)
  1.及时性(20分),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以送到我局时间为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四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错)。报盘的单位每出现一条错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2篇,每篇得5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3分。
  凡被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采用的分析,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可酌情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四)临时任务(5分)
  积极完成市统计局有关交通运输专业方面统一布置的临时任务(包括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等),给予不超过5分的临时任务分。
  (五)从1998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各单位得分的高低排序,按上报单位总数的10%的比例评出表彰单位,受奖单位中综合单位约占65%比例,直报单位约占35%比例,对受表彰的单位我局给予适当的奖励,在全市参与考核的单位中通报表扬,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从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深统信通[1998]85号)

各区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统字[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
  各区统计局请将审批和监督涉外社会调查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半年向市统计局报告一次。对于典型的案例要及时报告。

          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8年9月9日 国统字[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台资顶新国际集团极力获取我有关社会调查资料问题的通报》(厅字[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报”)。“两办通报”就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社会调查活动等问题,对统计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办通报”,增强责任感。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警惕性,需要掌握国家有关保密、安全、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学习,提高认识是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学会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对确属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调查,应准其按规定进行,以利于我国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而对利用社会调查活动窃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明确职责,做好审批工作。按照“两办通报”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单位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国内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委托、资助或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事先都要报告统计部门。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的,须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范围内进行调查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统计局审批。在审批之前,统计部门可委托统计师事务所对报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初步的论证和审查。个人和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接受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境外组织和个人直接参与国内调查活动。对于目的正当、内容合法的调查,应尽快予以批准。已经批准同意进行的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就更改内容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查。
  在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审批时,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审查调查的合法性。即审查申报的调查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敏感问题,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二,要审查申报的调查项目是否与《统计法》所规定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发生冲突。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第三,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有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委托进行调查的资格。此外,还有两点应予明确:一是经过批准的调查并不是强制性的调查,被调查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二是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情况复杂、目的不明、把握不准的调查,要先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弄清其背景,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发现有问题的坚决不予批准,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两办通报” 的明确要求而开展的。国家统计局正在草拟《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办法》,即将发布施行。各地要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涉外社会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已制定了《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和《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样式附后),并正式启用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审批专用章。各地方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调查活动的监控。对于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以及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将审批和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半年向国家统计局报告一次。对于典型的案例要及时报告。

                             编号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调查机构   │                              │
│ 名称     │                              │
├────────┼──────────────────────────────┤
│ 调查项目   │                              │
│ 名称     │                              │
├────────┼──────────────────────────────┤
│ 处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司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会签     │                              │
│ 意见     │                              │
├────────┼──────────────────────────────┤
│ 局领导    │                              │
│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编号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

 

  受理机关:国家统计局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调查机构名称   │                            │
│  ├─────────┼────────────────────────────┤
│  │调查机构住所   │                            │
│  ├─────────┼─────────┬───────┬──────────┤
│调查│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
│基本│上级主管(挂靠)部门│                            │
│情况├─────────┼───────┬───────────┬────────┤
│  │专业调查人员数  │       │ 其中有统计师及以  │        │
│  │         │       │  上职称的人员数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  国别   │          │
│调查├─────────┼─────────┴───────┴──────────┤
│者基│住所       │                            │
│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
│  │ 委托调查者类型  │境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         │境外个人│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机构办事处│  │
├──┼─────────┼────┴──┴──────┴──┴───────┴──┤
│  │项目名称     │                            │
│  ├─────────┼────────────────────────────┤
│  │调查目的     │                            │
│  ├─────────┼────────────────────────────┤
│调查│调查范围     │                            │
│项目├─────────┼───────────┬───────┬────────┤
│基本│调查时间     │           │ 合同金额  │        │
│情况├─────────┼───────────┴───────┴────────┤
│  │调查对象     │                            │
│  ├─────────┼────────────────────────────┤
│  │调查组织方式   │                            │
│  ├─────────┼────────────────────────────┤
│  │调查结果的    │                            │
│  │提供使用方式   │                            │
└──┴─────────┴────────────────────────────┘


 

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国统审字[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关于统计
          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深统信通[1998]88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日 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  代码         │  分类及构成            │
├─────────────┼───────────────────┤
│  1           │公有经济               │
│  11          │  国有经济             │
│  12          │  集体经济             │
│  2           │非公有经济              │
│  21          │  私有经济             │
│  22          │  港澳台经济            │
│  23          │  外商经济             │
└─────────────┴───────────────────┘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农业生产单位可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经济成分。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
  凡主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均列入“集体经济”;此外列入“私有经济”。


附件二(1)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2)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100         │  内资企业                     │
│ 110         │   国有企业                    │
│ 120         │   集体企业                    │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 140         │   联营企业                    │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170         │   私营企业                    │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 190         │   其他企业                    │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330         │   外资企业                    │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附件三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附件四   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继续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2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对1992年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便准确反映和研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二、修订原则和依据
  本次修订,我们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原则。
  在理论上,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际情况看,鉴于我国企业的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已经改制的企业与正在改制的和尚未改制的企业交错混在一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类型的研究需要也是多方面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订内容
  基于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并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具体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2、《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制定的一套如何推算经济成分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推算办法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按照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这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附件一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主要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理论,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营总成果的经济成分。即将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仅限综合部门按经济成分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一般不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推算,具体作法是: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因其不是企业,故不执行企业资本金会计制度。所以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按企业的推算办法划分其经济成分。因此,附件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划分,也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从未对其进行过经济类型划分,但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部分,有必要对其经济成分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各综合部门进行宏观分析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因我国目前仍以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场为主,在填报统计局“法人单位调查表”(101表)时,可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直接选择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或“集体”填报。
  另一类是农产,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其经济成分均应划为“集体经济”;否则划为“私有经济”。
  3、《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以现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核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以便统计部门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的统计年报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全部以第三层的细类列出,以此为基础,通过加工,完全可以组合成纯粹的企业经济组织类型。
  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附件三规定以企业为单位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国有经济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确定本企业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再由综合统计部门按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加工成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综合分类。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己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因此,《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
  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
  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
  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了以下四类: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我们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深统信通[1998]100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全年经济增长情况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者,既要提高对于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重要意义的认识,又要严格坚持实事求是,要充分认识到在统计上虚报浮夸的危害性。要以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作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四季度统计工作的总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准确核算各行业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如实反映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对预期的目标,已完成的,或者未完成的,都要如实上报。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坚持原则,予以拒绝、抵制,绝不允许为实现预期的目标人为提高增长速度,篡改统计数据,搞虚报浮夸。

 

  二、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着重力量进行认真检查和质量评估,并形成制度,确保逐级上报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尤其要抓统计资料源头的准确性。各统计专业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持挤掉有“水分”的统计数据,要的是没有水分的实实在在的数据。对发现统计数据有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作出说明,对有异常变动而又没有合理依据的数据,市统计局将不予认定。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虚报浮夸的统计违法行为,将按《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管理条例》及省纪委、省监察局、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狠抓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齐抓共管统计数据质量,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专业统计负责人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鼓实劲、讲真话、报实数,并教育广大统计人员遵守“约法三章”,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8]226号)(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临时代码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深统信通[1998]109号)

各区统计局:
  为能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单位清查工作任务,凡在基本单位清查工作过程中,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漏填,经核实(各区在各区原基普切块时技术监督局库查对、各专业处到本局计算中心查对)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确实未在技术监督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在填写单位代码时一律以临时代码替代,由市、区统计部门统一赋予编码。各区统计局及各专业处的临时代码分配如下:
  罗湖区统计局GD115001一GD120000
  福田区统计局GD120001一GD123000
  南山区统计局GD123001一GD126000
  宝安区统计局GD126001一GD132000
  龙岗区统计局GD132001一GD138000
  盐田区统计局GD138001一GD140000
  深圳市统计局GD100000一GD115000
  其中:工交处GD100001一GD102000
     经贸处GD102001一GD104500
     投资处GD104501一GD106500
     社科处GD106501一GD108500
     人口办GD108501一GD109500
     核算处GD109501一GD111500
  请各区统计局及各专业处按照以上的码段进行临时代码的编码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统计
       制度切实做好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5日 深统信通[1999]32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准确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预测经济的变动趋势,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344号文和广东省统计局粤统字[1999]2号文关于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一季度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的情况,就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加强我市企业景气调查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企业景气调查是一项新的重要的统计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制度。我市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承担,今年省抽到我市的样本单位数量较多、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区统计局及抽中的调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调查资料
  1999年企业景气调查分四个季度进行,分别调查1998年12月一1999年2月、3一5月、6一8月、9一11月四个时期的景气状况,各调查企业须分别在2月、5月、8月、11月上述四个月的25日前将填好的调查表报我局企业调查队,不得迟报和拒报。

 

  三、明确填报人,保证调查质量
  1999年企业景气调查的调查表式有2张,一是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年报),二是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由企业统计人员填写,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由企业厂长(总经理)或受其委托的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填报。为保证报表质量,调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由负责人按时、如实地亲自填报调查问卷,不要任由他人代填,对不能填报的项目应予以说明。
  我局企业调查队将按照调查任务,适时地对调查企业进行质量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中调查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拒报、迟报、虚报、漏报的企业,将按《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深统信通[1999]52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在工业统计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做好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评比办法

 


  一、参加评比单位
  凡执行我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向我局上报工业统计报表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统计联网和临时任务等五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得100分。计分在95分以上的评为一等奖,94一90分之间为二等奖,89一80分之间为三等奖,79分以下不评奖。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25分),以报表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以用传真或计算机联网上报。迟报一天扣2分,缺报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缺报两次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0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扣完为止。
  (二)年报(35分)
  1.及时性(15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缺报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0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4篇,每篇得2.5分,进度分析的时效性超过2个月不得分,专题分析的时效性超过3个月不得分。
  (四)统计联网(5分)
  要求各区统计局、集团(总)公司必须与我局进行计算机联网,统计报表通过计算机联网上报我局得5分,不在计算机联网上报统计报表扣5分。
  (五)临时统计调查任务(5分)
  积极完成我局布置有关工业统计临时统计调查任务得5分,没有完成调查任务扣5分。

 

  三、奖惩办法
  从1999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受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屡次迟报、拒报和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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