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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5-10 生效日期: 2003-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安监管[2003]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安全生产(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的教员。


    第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工作。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的教员是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专业人员,可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应忠于职守。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能力。
  (三)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
  (四)其他作为教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准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应出具本办法第 条第㈠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申请表》,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 资格证书与管理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培训,并采取集中培训、集中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 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



    第十条 单位选聘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专(兼)职教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格证》。
  聘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管理,保障教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敬业爱岗、遵纪守法,执行正常教学计划,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履行受聘合约。
  (三)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进修和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参与安全生产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受聘单位的教学、管理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已领取《资格证》的教员必须每三年参加一次由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再培训。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已领取《资格证》的教员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期前三个月内由本人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书面申请,复审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管理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受聘教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资格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两年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不能完成或两次故意不完成聘用单位安排的正常教学任务给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三年中未参加一次再培训或无故不参加复审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在教学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资格证》,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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