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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8 生效日期: 2007-03-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7]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工作要求,努力消除“零就业家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是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文化技能偏低,以及就业观念不适应等原因,就业十分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帮助和扶持。各区县要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动态跟踪服务等措施,尽快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二、建立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动态服务制度
  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村)调查核实,街道(乡镇)认定制度。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制度。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要积极引导“零就业家庭”及时到社区(村)进行申报。社区(村)要设立专门受理窗口,接待“零就业家庭”,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表》(附件4)。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社区(村)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将其《“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会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服务台帐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分别将《“零就业家庭”情况表》装订成册,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并将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四)根据“零就业家庭”状况,将未就业的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及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于“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第1页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字样印章(见附件2),同时填写日期及经办人姓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可由其持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证明(见附件3),到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机构办理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手续。
  为便于对“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交由居住地的社区(村)统一管理,需要使用的,可办理使用手续,用后交回。
  对于“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的,社区(村)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上标注“已就业”、就业时间及经办人姓名,并将证件发还给本人,将相关信息记入台帐,同时向街道(乡镇)上报持证人的就业情况。社保所将有关信息记入台帐、录入数据库。
  三、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对于列为服务对象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开展一对一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一)加强职业指导。要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指定就业助理员,并根据其自身特点,由就业助理员为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主动争取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就业。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根据“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需求,结合空岗服务制度,广泛收集、筛选适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特点的岗位信息,并积极推荐其就业。
  针对部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就业需求,但需要照顾家庭其他成员的情况,广泛收集编织、组装等适合在家庭工作的就业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家中实现灵活就业。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把安置“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予以优先安置。
  街道(乡镇)兴办的劳务派遣组织,也要把派遣“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派遣实现就业。
  (三)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列入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跨地区就业。
  (四)根据收集、筛选的岗位信息情况,结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求职意向,开展“订单”式培训,提升其就业技能,实现“前店后厂”的培训促就业模式。
  四、加大政策帮扶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凭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可享受以下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享受市级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一年后又失业的,可再次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
  (二)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凡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过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由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区县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各区县、街道(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他们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五、高度重视,把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区县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对已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保证在2007年内实现1人就业;对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三个月内确保1人就业。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政策的落实。
  (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社区(村)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帮助其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三)各社区(村)要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使他们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建立“零就业家庭”情况月报表(见附件5)制度。每月7日(节假日顺延),各区县通过报表,上报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和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零就业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以及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附件2、 关于“零就业家庭”印章
附件3、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
附件4、“零就业家庭”情况表
附件5、“零就业家庭”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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