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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用标志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集中后上缴县级税务机关。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停用标志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所辖县级税务机关停用标志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停用标志销毁清册由各市局负责汇总,并须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