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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及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已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完成对住宅区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移交:
  (一)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住宅区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
  (三)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停车位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物业经营用房;
  (六)按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学校、幼儿园;
  (七)会所、地下车库、其他商业、办公用房。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六)项归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第(七)项所有权应在物业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将以上内容制作移交清册并作出移交承诺,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核实盖章后,作为《交付使用意见书》附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交给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住宅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和使用;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和使用;
  (三)通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通讯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文件;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规划批准的社区用房及设施功能完备的证明文件;
  (九)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移交清册、移交承诺;
  (十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来源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向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建设单位的移交清册和移交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三)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意见,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领导小组应提出完善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交付使用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有关单位及业主对《交付使用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五)建设单位持《交付使用意见书》及附件,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的,市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确认。分期确认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矿区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自2007年2月1日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执行此办法。本办法有效期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及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已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完成对住宅区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移交:
  (一)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住宅区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
  (三)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停车位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物业经营用房;
  (六)按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学校、幼儿园;
  (七)会所、地下车库、其他商业、办公用房。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六)项归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第(七)项所有权应在物业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将以上内容制作移交清册并作出移交承诺,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核实盖章后,作为《交付使用意见书》附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交给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住宅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和使用;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和使用;
  (三)通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通讯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文件;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规划批准的社区用房及设施功能完备的证明文件;
  (九)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移交清册、移交承诺;
  (十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来源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向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建设单位的移交清册和移交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三)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意见,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领导小组应提出完善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交付使用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有关单位及业主对《交付使用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五)建设单位持《交付使用意见书》及附件,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的,市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确认。分期确认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矿区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自2007年2月1日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执行此办法。本办法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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