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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 2007-03-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ぉ32号ぉ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关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教育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ぉ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进自谋职业。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求,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欠发达、自谋职业人数较多的困难县,要统筹安排好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办法,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证。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二ぉ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ぉ18号ぉ要求,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确保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得到照顾和较好安置。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到我省安置的转业士官必须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务部门统一办理交接档案,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三ぉ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城镇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办理假档案、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该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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