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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 2007-05-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办[2007]14号

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一系列意见,结合实际,现将制定的《重庆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巩固、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改活动成果,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程序,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全面开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断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和全面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信息,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都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群众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以及单位值班电话等。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3.工作计划和重要安排,面向社会适用的各类文件。
  4.行政许可依据、事项、办事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内容、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流程等内容。
  5.面向社会的重要事件处理结果等事项。
  6.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事项。
  7.接受企业和群众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8.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公开形式
  (一)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不断扩大网上查询、咨询和投诉等服务范围;及时公开工业企业最关心的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内容。积极探索网上申报工作,逐步实行网上接办件,方便群众办事。
  (二)继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公开工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及政务信息等服务内容。
  (三)提高公开电话、公开信箱的处理效率,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咨询等情况要及时答复,进行有效沟通。做到电话打得进、回复准,处理效率高,群众满意。
  (四)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减少程序,及时更新版本以供查询索取。
  (五)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网络在线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五、公开的程序
  (一)政务信息网上公示
  1.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类中,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实施机关、申请条件、数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许可结果等由行政许可承办处室提供,所有提供的资料报委领导审核把关后,由法规处上网发布。
  2.工作计划类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报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上网发布。各种阶段性(重点、专项)工作安排、面向社会适用的通知及重大政务活动由相关处室提供,报委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处室上网发布。
  3.法律法规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由法规处收集,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法规处或产业处上网发布。
  4.面向社会公告类
  面向社会公告类由相关处室提供,报委领导批准后,由各相关处室上网发布。
  5.机构、职能、职责类
  机构、职能、职责由组干处负责提供,报委领导批准后由组干处上网。
  6.其他类
  由各相关处室经筛选后,由处室负责人进行文字、保密把关,然后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重大事项报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处室信息管理员上网发布。
  (二)政务信息修改及撤销
  1.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变化或废止,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公布。
  2.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职责内容发生变化,经委领导领导批准后及时修改,重新发布。
  3.行政许可内容进行修改后的公示程序与第一次公示程序相同。行政许可项目撤销,要有政策依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六、相关制度
  (一)建立公开信息审批审查制度
  重大信息的发布由委领导审核,一般政务信息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核,由所在处室的信息管理员进行发布。
  (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由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处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在收到投诉后,根据投诉内容,交有关处室、单位具体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催办、督办。有关处室、单位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回复,对需要在门户网上公开回复的事项,须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值班室)回复投诉人。
  (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1.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热情告知,并做好联系、引导工作。
  2.实行办事承诺制。结合自身岗位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4.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侵犯群众知情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吴冰同志任组长,马明媛、蔡永生、王玉祥、梁长禄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办公室,由丁登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涂兴永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各处室要明确一位干部兼任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处室承办的政务信息栏目的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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