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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7]141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扎实推进我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实现郑州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指导意见》重要性的认识
  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全面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根本措施,是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状况的有效途径。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技术改造,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呈现出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小煤矿数量偏多,安全生产条件参差不齐,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生产工艺不先进、采掘机械化程度低下,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足、矿容矿貌差,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程度低,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国只保留1万处小煤矿。这意味着,目前通过资源整合保留下来的矿井,几年后仍将面临被关闭淘汰的局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推进管理强矿,为小煤矿赢得生存和发展空间已迫在眉睫。
  因此,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搞好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煤炭工业强基固本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煤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务求成效。
  二、加强学习,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狠抓各项政策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走管理强矿之路,牢牢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围绕《指导意见》的目标、内容和精神实质,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和传达贯彻活动。要将《指导意见》及文件解读等有关文件资料编印成册,发至各产煤乡镇和各煤矿企业,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人手一册。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全体员工深入学习,吃透精神,全面掌握《指导意见》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
  三、突出重点,狠抓安全基础管理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行广泛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贯彻《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切合实际、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指导意见》要突出重点,紧扣关键环节: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配备符合规定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矿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创新发展意识。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对技术基础工作、“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和分析论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切实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水害防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继续强力推广直流电法物探仪和大功率深孔探水钻机等先进探测技术和装备,切实抓好超前预测防范。二是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放炮管理。
  (三)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煤矿企业要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订达标计划,努力实现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扎扎实实地推进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技改矿井竣工验收时,要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其他各类煤矿2007年年底前要到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把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
  (五)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煤矿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系统。井下逐步推行4班6小时工作制,井下作业人员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二是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煤矿企业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订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要不断同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工作。
  (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定期进行演练。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企业辅助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七)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八)创新煤矿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进行重点监管。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装备水平、人员素质,探索制订《郑州市地方煤矿分类管理办法》,指导各产煤县(市)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科学分类,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煤矿监管主体责任,不间断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煤矿予以通报表彰,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较差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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