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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规函[2003]357号
各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建委): 
  为支持中心镇搞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中心镇发展,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省财政从今年起一定三年,每年安排省中心镇规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粤东、粤西、山区,及珠江三角洲地区2002年可支配财政收入低于3000万元的中心镇规划编制。为此,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共同制定了《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建[2003]70号),现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到2005年,全省的中心镇应当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规划编制深度和成果质量达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2002年以来已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的,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中心镇规划纲要由地级市中心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规划成果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符合粤财建[2003]70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中心镇,将分三年给予规划经费补助。因而,今年省中心镇规划补助经费将安排给其中三分之一左右的中心镇。 
  三、各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三年完成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制定三年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和督促中心镇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具备申请规划补助经费条件的中心镇,认真核实有关申报文件和资料,编制今年全市的中心镇规划经费申请方案,于2003年8月30日前报送我厅,并抄报省财政厅。 
  四、中心镇政府要切实重视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深刻领会张德江书记关于“规划是城镇建设的灵魂,规划决定了城镇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的指示精神,确保地方自有资金和的投入和到位,并健全管理机构,充实技术管理人员,确保规划的实施。 
  五、市、县(区、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监督和服务职能,确保中心镇规划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和高质量完成中心镇规划修编任务。一是要认真核实申报资料,确保申请经费的中心镇符合申报条件;二是组织安排好规划编制力量服务于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各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按计划及时启动;三是把好规划质量关,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中心镇总体规划纲要审查,确保规划质量;四是把好规划补助资金划拨和使用关,中心镇规划纲要成果和最终成果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知会财政部门不予划拨资金。 
  六、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划拨和使用的监管,发现县(区、市)和中心镇政府不按规定使用规划补助资金的,及时报告我厅,并抄报省财政厅。 
  七、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于次年3月底前向我厅提交工作报告,并将经审批的规划成果报我厅备案。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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