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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衡教通[2007]7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学校、局直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07]161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衡阳市教育局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接连发生因教师无视有关安全的规定,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意外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元月15日,上午第1节课间休息时,新邵县雀塘中心小学校长岳才兴,由于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汽车越过花栏,将该校小学一年级一名学生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月1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桑植县第四中学教师王祥虎,在校园内驾驶汽车将该校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当场撞死并重伤一人。这两起事故的发生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省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事故通报全省,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肇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安全,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现就加强中小学校内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校园内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师生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严禁机动车在中小学校园内擅自行驶。确需为学校运送学习、生活物质等的机动车,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校区。学校要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根据需要在指定地方集中停放机动车辆,并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
    三、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出租作停车场。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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