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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4 生效日期: 2007-04-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1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市属商贸和部门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商贸企业和部门企业改制,实现“三个退出”(企业退出国有系列、资本退出国有经营、职工退出国有身份),其中:2007年商贸企业改制面达到90%,部门企业改制面达到80%,改制企业职工国有身份全部退出。通过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重点内容
  (二)明确改革形式。全面放开放活各类商贸企业,加快党政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各类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全部退出,出让范围、出让形式不受限制;各类大中型优势企业加快产权流动,搞好资产重组。
  1、整体出售。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人买断净资产,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对资债相抵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可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采取“零资产”、“负资产”的方式出售。
  2、分拆出售。对难以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对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既可采取实物形态分块出售,也可采取价值形态分股出售。
  3、先租后售。对暂时难以出售的企业,可先出租后出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对租赁的国有资产买断的,其已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买金额。
  4、职工持股。推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由职工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新企业。鼓励改制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骨干在新组建的企业多持股。
  5、股份制。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国有不控股和产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已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重组,退出控股地位或实现国有股完全退出。
  6、解散注销。对产品无市场、无经营业务、扭亏无望、处于停产或基本停产状况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解散注销。
  7、关闭破产。对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停产、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8、其他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其他改制方式。
  (三)规范改制程序。重点是抓好方案制订、审批、实施,落实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重点环节。
  1、方案制订。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评估、审计机构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合理产生,评估结果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脱困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核准或备案。企业在评估、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在工作专班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拟改制形式、债权债务处理方式、职工安置办法,合理测算职工安置费用、明确改制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步骤等。
  2、方案审批。企业制订方案后,报送市企改办进行审核、论证、批准改制立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预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涉及债务处理方式报主要债权人征求意见。企业改制方案初审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其中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经职代会(或职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市企改办提出申请。市企改办对报送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批复,对涉及资产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市企改办认为有必要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3、方案实施。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复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改制工作专班(或破产清算组)组织、协调企业实施改制、进行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严格实行“进场交易”制度,不允许企业私自转移、隐匿、协议转让、自主降价处置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资产、股权交易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转让方应根据转让标的额度大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按照有关要求选择公开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涉及协议转让的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产权交易完成后,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交易鉴证手续。改制企业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处置批复和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
  三、扶持政策
  (五)资产处置政策
  1、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改制企业所占用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进行剥离。剥离后的资产,实行整体移交,或实行托管、改制转为民营。
  2、出售职工住房和置换公房产权所得。改制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和置换的公房所得资金,在预留20%用于房屋维修的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用于抵减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3、土地资产。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有缺口的,按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04〕116号文件规定申请土地出让金的“先征后返”;以租赁方式处理土地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产以国有股形式投入企业。
  4、无形资产。对企业改制前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各类资质等,应评估作价。
  上述各类资产处置中,企业改制资金有结余的,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系统内职工安置有缺口的其他企业调剂使用。
  5、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的,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数额较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准。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
  (六)职工安置。企业要依靠职工推进改革,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企业要采取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国有职工身份。可采取付现安置、资产安置等多种方式转换职工身份。
  1、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对职工进行全面清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审查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对职工身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分类安置。根据企业职代会确定的企业改制基准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内退”方式处理。内退期间生活费按不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清算。内退生活费连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提取,并全额拨到市财政社保基金账户。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同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一次性发给个人。
  除上述外的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处理。计算到职工个人的安置费按职工个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安置费标准按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重组改制标准执行。职工安置费原则上以付现为主,企业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应由购买者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后分期偿付。
  对于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自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的,应聘后可将一次性安置费划给新企业,作为职工对企业的股本投入或新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不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或落聘的,安置费一次性发给个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企业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和改制时按“内退”方式安置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4、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七)切实加强对国有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商贸、部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长刘雪荣任组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统筹规划,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企业改革方案的审定、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的检查和落实,协调处理企业改革中的突发事件。要坚持面上抓督办、重点抓市直、突出抓商贸的工作方法,着力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完成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八)实行市级领导、部门领导责任制。市级分管领导是分管系统的企业改革总负责人,各主管局(委、办)、行业协会“一把手”是本系统国企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企业改革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协调等工作。每家改制企业都要组建改制工作专班,重点企业由市级领导挂帅,其他企业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挂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为专班成员。改制工作专班要进驻企业,指导改革,做到改革不到位,专班不撤回。市政府将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把企业改革同责任人的年终考评挂钩,严格奖惩兑现。
  (九)优化国有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外部环境。政法部门要继续参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处置干扰改革的违法案件,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严肃查处违反改革政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金融、财政、税务、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改革。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产权、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予以免缴。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土地登记、评估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特困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每证照工本费不超过50元。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政策措施,采取典型宣传、以点带面、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恢复为企业的单位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此前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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