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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7]55号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以下简称504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格认定管理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 二十一 条规定,凡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深化日常审验工作
  各基层局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审验程序和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指标的核实和发票开具情况的核查工作。
  1、建立应税所得率指标定期核实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运输工具增减变化情况表》(表格样式由各基层局结合本局实际自行设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逐户逐车审核清理挂靠车辆,并核实企业应税所得率指标。
  (1)对不同时具备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按504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和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并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2)对季度未达到45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停供其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由代开票中介机构(市养路费征稽局)代开(整改期间其自有车辆征收方式暂调整为“开票即征”),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其车辆征收方式调整为定额征收)。
  (3)对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专业货物运输企业,如其综合业务应税所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属用自有车辆营运、能够准确单车核算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成本和费用且货物运输业务应税所得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报市局备案后,可暂时保留其自开票资格。
  2、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定期核查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抽查面每季不得低于本局所属自开票纳税人总数的30%,每户自开票纳税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率不得低于该纳税人开具发票总组数的1%。对受票单位为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到户实地核查;对受票单位为非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基层局征管综合部门应按季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监控情况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简化年度审验程序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规定,于每年11至12月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审验手续。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纳税人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时,只需填报《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提供《发票领购簿》和《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对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情况作出年度审验结论,同时按照31号文件规定在审验合格纳税人的《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四、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了解掌握所属区域内上一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参与市场营运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车型分别汇总车辆总数及营运收入总额,通过算术加权平均法测算各车型车辆的月度市场平均营运收入的正常波动值范围,设置下限或上限为自开票纳税人营运收入开票金额的“预警线”。如纳税人月度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金额明显偏离“预警线”的正常波动范围,则该纳税人应列入主管地税机关的预警监控范围。对列入预警监控范围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约谈或实地核实相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开、漏开、多开或虚开等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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