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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5)2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重要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保证基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供给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检察院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保障。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将办案追缴的赃款等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确保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所需。
  (三)突出重点,确保必需。县级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予以保障;所需的办案、装备等支出费用应给予重点保障。
  (三)科学核定,因地制宜。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科学测算、合理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和检察院工作任务的增加进行适时调整,合理增长。
  三、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两部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等费用;业务费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会议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特约检察员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经费)和其他费用。
  四、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差异,结合各县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三类,作为最低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公用经费2.6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8万元/人、年,业务费1.8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第二类:公用经费2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6万元/人、年,业务费1.4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惠农区、大武口区、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宁县。
  第三类:公用经费1.5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4万元/人、年,业务费1.1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以上保障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三年内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五年,已超过此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措施和要求
  (一)保障人民检察院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
  1、个人经费。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岗位津贴以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性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部门预算,按时足额发放。
  2、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3、业务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严格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标准,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业务经费,确保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需要。
  4、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办案专项资金,需根据贫困程度,办案数量以及其他工作的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各市县财政要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业务经费。
  5、自治区直接办理以及中央和自治区交办的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
  6、建立干警体检制度。人民检察院干警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装备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装备配备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逐年予以安排。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政法专项经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有关政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各种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性清欠方案,逐年予以消化。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追缴的赃款(物),不得挪用截留。
  (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节约开支,保证重点工作的经费支出,切实做到依法理财,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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