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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1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设立“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将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逐步建立援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联动机制,力争年底前使所有返回生源地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就业。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设立“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应。全面落实各项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户籍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三、继续落实国家、省、市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一村 (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待编安置等方式,招聘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逐步实现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的目标。重视并关心已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落实好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
  四、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措施,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到2010年教育走在全国前列的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确保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明显提高,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继续强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职能。各市、县(市、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政策和措施,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并全面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把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科技领域、中小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惠及高校毕业生。省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二、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政府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三、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 ,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对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培育和购买、储备一批社区文化指导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社会调查分析师、信用管理师、家庭营养保健师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等政策,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基地,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年底前使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就业。
  将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10大培训集团、254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等各类培训资源,为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困难家庭毕业生技能就业的稳定率和收入水平。
  逐步建立起援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联动机制。省政府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季度调度通报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各市、县政府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登记、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送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省教育厅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台账和数据库,通过教育、人事、劳动网络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共享共用、动态管理。各级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设置专门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二)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其中沈阳、大连两市不低于1000万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尚未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今年必须全部设立;已经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各市每年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沈阳、大连不少于100人。
  构建省、市、县、高校多层次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孵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孵化平台。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年内要完成“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团地年内至少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实施“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在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同时,从2007年起,启动实施“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待编安置方式,全省44个县每年公开招聘不少于20名(其中人口超过50万人以上的县不少于30名)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逐步实现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的目标,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逐步达到一校五名以上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的目标,尤其是外语、计算机、音乐、美术等专业教师岗位必须做到每年安排至少一名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其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可将该计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择优聘用“三支一扶”计划、“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服务期满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
  (四)继续落实国家及我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选调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重视和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加大财政投入,在现有编制限额内优先公开招考或招聘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高度重视并关心已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五)全面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凡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及单位的定向及对接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由定向地区政府和单位安置就业。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进一步做好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工作,空出的岗位优先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
  (六)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建立督办各市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大学生创业资金落实机制,对没有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就业援助资金和大学生创业资金的市,应采取执行等额上解或年末结算上解的办法予以保证。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一)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明确市场定位,按照市场需求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评估调整或停办社会需求少、就业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专业,严格控制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增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和创业孵化体系,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充分保证,年内在全省高校建成20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二)建设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2007年重点做好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届毕业生和部分往届毕业生基本情况的信用交换指标,逐步对在校学生进行电子注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与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全省联合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三)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实行全程化、分类别、分层次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学。省内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就业与创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选课,纳入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20学时,逐步形成完整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教学机构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创业指导教研室等教学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师,确保专职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在校大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五、加强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举办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建设规范、高效、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需求登记制度、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推进“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和高校要加大在网络建设上的投入,加强对就业网络的维护管理,2007年所有市县和高校全部开通就业信息网。组建以教育系统牵头,教育、人事、劳动系统就业网站为基础的“辽宁省大学生就业网络联盟”,统筹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开展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服务网功能,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就业。
  六、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给予重点援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强化就业状况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和定期发布工作。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就业统计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就业工作评估检查,对就业率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并把处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定期召开通报会,及时通报各地、各高校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院校限期整改。
  八、加强宣传教育,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新宣传形式,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推动就业的成功经验,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各地、各部门及各高校要把就业宣传教育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把职业指导和就业教育贯穿大学教育的始终,注重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经受锻炼。结合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心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途径,广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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