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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13号

为了贯彻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及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市政府决定今年再开发13000余个公益性岗位,主要解决失业下岗成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此次确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员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工作协理人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适龄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符合录用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作为优先安置对象。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
  (三)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实行最低工资保护和政府补贴办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一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不低于760元;长安区、临潼区、户县不低于68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不低于640元。市政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472元的岗位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可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已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个人向托管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其社会保险应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安置对象,可通过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渠道发布的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报名登记并填写《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分别由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和下岗人员原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公益性岗位涉及部门和单位向其开具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
  (三)接收部门和单位,对持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的安置对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安排安置对象就业。
  五、公益性岗位资金申领拨付程序
  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按季度填报《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单位账号、上一个季度工资(劳务费)发放情况的复印件和安置人员变动情况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对拨款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六、做好公益性岗位安排安置对象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安置对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人员就业的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也是关系就业困难家庭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安排安置对象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年底,消除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一)市、区县就业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调剂配置和安置对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区县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
  (二)人事、财政、建设、工商、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与人事、财政等部门联系,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调剂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三)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安置对象就业基础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市政府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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