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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 2006-10-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优办发[2006]9号

各市、州优化办:
  为进一步加大优化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坚持依法协调和监督的优化工作原则,现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1、要严格测评点企业合法性条件审核程序。各级优化办确定的测评点(包括原有的及新增加的),要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请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合法性审核。对有违法行为、不讲诚信以及证照不全的,不能作为测评点,企业负责人不能聘为监督员。确定为测评点后,其合法性条件改变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测评点资格。
  2、各级优化办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优化办不要直接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检查的测评事项登记手续;对企业检查的测评事项登记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办案、环境保护执法及涉及公共安全等依法不必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检查,测评事项登记在事后进行。
  3、对企业的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等事项,一律由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4、根据依法优化,公平、公正原则,各级优化办今后不得授予企业“重点挂牌保护单位”牌匾;已经授牌的,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取消。对其中经审查符合合法性及其他测评点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优化工作需要和企业要求,纳入测评点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反馈省优化办。

湖南省优化办
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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