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优办发[2006]9号
各市、州优化办:
为进一步加大优化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坚持依法协调和监督的优化工作原则,现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1、要严格测评点企业合法性条件审核程序。各级优化办确定的测评点(包括原有的及新增加的),要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请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合法性审核。对有违法行为、不讲诚信以及证照不全的,不能作为测评点,企业负责人不能聘为监督员。确定为测评点后,其合法性条件改变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测评点资格。
2、各级优化办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优化办不要直接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检查的测评事项登记手续;对企业检查的测评事项登记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办案、环境保护执法及涉及公共安全等依法不必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检查,测评事项登记在事后进行。
3、对企业的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等事项,一律由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4、根据依法优化,公平、公正原则,各级优化办今后不得授予企业“重点挂牌保护单位”牌匾;已经授牌的,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取消。对其中经审查符合合法性及其他测评点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优化工作需要和企业要求,纳入测评点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反馈省优化办。
湖南省优化办
20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