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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浦政办发[2006]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缴对象及缴费标准
  1、凡户籍在本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征缴。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缴费标准分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小额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每个参保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每人给予补助20元。
  二、基金征缴时间及任务
  1、征缴时间:第三年度(即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一次性征缴。基金征缴实行截止日制度,征缴工作原则上到11月10日截止。各乡镇(街道)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册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并向县财政局办理所征缴的个人缴纳基金的结报手续。2006年11月30日以后一律终止个人参保。
  2、征缴任务:第三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征缴任务,按2005年度底农业人口数(含“一锅端”人员)的80%下达(具体任务数附后)。
  三、基金征缴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乡镇(街道)、部门务必要站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周密、行动上迅速、措施上有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业务指导,做好工作协调,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机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经办机构要明确办事人员、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职责步骤,实行定人定职、专人负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参保任务完成。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鼓励企业组织外来民工参保,为外来务工人员创造更加温馨的从业环境,激发他们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积极性。
  2、深入宣传政策,注重部门配合。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有关政策、业务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统一组织开展《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和《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召开联村干部、农村指导员和村两委会议,大力宣传发动,优化工作氛围,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基金征缴业务操作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熟悉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使广大群众深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认识,理解、支持、配合经办机构的职能工作,以汇聚社会合力,共同推进这一造福于民的德政工程。
  3、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报督查机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不定期开展通报及工作督查,确保工作成效。
  (2)县财政要做好基金收缴票据结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3)县劳动、财政、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要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1、跨年度住院费用的计算。原规定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以年度截止期为准,按照各自年度的标准予以报销。考虑到参保人的利益,从2006年12月1日起,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2、与浦江第二医院实施联网。为方便参保群众,从2006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浦江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可即时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五、征缴工作考核与奖励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1、征缴工作前六名的乡镇(街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第一名2万元,第二、三名各1.5万元,第四、五、六名各1万元。
  2、对完不成任务要求的在年度工作考核中酌情扣分。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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