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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力度,规范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监理以及与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系统软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列入市重点工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等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涉及楼宇智能化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市级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集中办理。
  其他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计算机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的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三)咨询、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财政性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需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和理由,并按照《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的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资格
  (一)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为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分支机构;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日前,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证明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三)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专职代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代理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六)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资料备案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二)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补充件。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一同备案。
  (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更改补充的内容一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设备参数等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故意提高资格、资质等级要求、预先垫付资金等不合理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招标文件应将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出,明确表述。
  (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至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时间、目标;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应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并且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业绩、施工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内容还应包括:
  1.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资质及研究方向;
  3.投标人承担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4.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5.投标人近两年财务情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6.售后服务承诺;
  7.系统集成等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资格审查文件中涉及对投标人系统集成、监理等行业资质要求的,其资质要求应当与标的物投资额相匹配(宁波市优秀系统集成企业不受此限制):
  1.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投标人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
  2.投资额在1000万元到1500万元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及以上资质。
  3.投资额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及以上资质〔含宁波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过渡期(地方)临时资质〕。
  4.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以上资质〔含宁波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过渡期(地方)临时资质〕。
  (四)资格审查文件中涉及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现场维护服务响应时间在2小时以内。

    第十四条 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选择入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招标人不得推荐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且合格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
  (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承担同类型项目经验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授权书;
  4.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6.计划进度和人员配置;
  7.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8.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
  9.对系统管理人员和用户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必要的培训计划;
  10.售后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11.对项目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12.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时,可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市综合性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市综合性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内进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将招标人代表或者受托参加评标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告知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后,应主动、如实反映是否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存在应回避的关系。如有回避的,需向招标人提出回避要求,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使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定要求。
  (五)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后评估认定评审结果显失公证的评标专家,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实施办法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信息化项目评标专家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由宁波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
  (一)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基础设施条件、资金状况和资信等级、行业资质、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因素,原则如下:
  1.标书分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方法。
  2.商务标评标方法采用复合标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以复合标底方式计算商务标的,以标底为基准,上浮下浮均按一定比例打分,计算出的商务标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技术标评标方法按照系统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响应性、施工组织和工期、质量及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承诺以及系统集成等行业资质、业绩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定。行业资质凡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在评标过程中一律平等。
  (二)投标人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列为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他标准方法要求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六)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由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网站和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核查。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宁波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或核准部门、以及招标人,有关审批、核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三)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及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提供给依法设立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办理服务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监督责任
  (一)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涉及招标投标的审批、核准等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五)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列入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产品,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为主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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