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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6]60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面貌显著改观。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市区建成区内部分街道、居住小区的私搭乱建现象仍比较严重,城市规划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违法建设问题也十分突出。对此,群众投诉较多,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改善城市整体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综合整治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明确整治违法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全面腾飞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类违法建设的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增加城市改造和建设成本,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有力的工作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有效遏制蔓延之势。
  (二)整治城市违法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序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方法和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逐步整治老的违法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法纪约束,落实整治违法建设的自纠机制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大力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公开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对象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督促或责令其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的,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村(居)社区基层组织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街道(乡镇)负责督促整改或组织拆除。
  (五)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守法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招拍挂、新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对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要认真落实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扶持等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突出规划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整治违法建设的监管机制
  (七)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主导作用,严格规划许可和后续监管,提高执法管理效能。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滋生和蔓延。
  (八)国土、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九)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建设工程应予制止,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十)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接入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要完善合同约束机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十一)建设、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要查验其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资料,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首接违法建设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整治违法建设的强拆机制
  (十三)对经教育、督促拒不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肃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制裁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十四)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强制拆除。交通、消防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职能的执法部门,也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十五)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参与强制拆除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人员;拆除违法建设需要断电、断水、断气的,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供应。监察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信访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有关的群众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评议,建立整治违法建设的奖惩机制
  (十六)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社会影响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区两级政府要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推进。规划、城管、国土、建设、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建立操作层面的联动机制,定期会商、及时协调执法行动,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十七)完善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市、区两级和各有关部门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发放相关证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在年度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测评中,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整改情况和抓本部门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效能加强考核评议,整治工作不力、纠错不到位的,要扣除考核分值,问题突出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机关及有关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干部职工,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市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人员违法建设的行为及其整治情况,以便配合。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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