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6]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治理工作,实现COD和SO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和目标
  遵循“对环境危害大的、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十一五”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具体目标和要求:“2010年底,中山市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3万吨以内,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以内”。以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为前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削减计划,确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以内,力争有所减少。(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目标见附件1)
  二、总量控制基数的确定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化学需氧量为全社会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源排放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生活能源主要是液化石油气和电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较少,对大气的影响不大,所以控制计划指标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主要以工业污染源排放量为控制对象。
  (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控制总量基本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年排放量和排污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核算其达标排放后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的生活排放量以2005年各镇 (区)城镇人口数为基数计算。(人均日用水量设为0.25t/(人?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生活污水中COD平均浓度设为250mg/L)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为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辖各镇(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我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从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削减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1、服从总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体现国家和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确保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镇政府(区办事处)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3、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我市实际,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另外,由于区域环境容量、地区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考虑地区差别,区别对待。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要顾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预留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调节指标。
  (三)分解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按照镇(区)进行分解;各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控制方案,并落实实施措施。(中山市“十一五”期间各镇(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2,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3)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是控制环境污染、建设生态市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污水处理厂尾水严格达标排放。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实施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逐步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三)严格按照总量目标调整产业及重大项目布局,超总量或无总量地区不再批准新建、扩建项目。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能耗型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控制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
  (四)加强新、老污染源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电力行业的污染控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积极推进火力电厂“油改气工程”与“脱硫工程”,努力实现“增产减污”。非电力行业所使用燃料(主要是煤和油)的含硫率要控制在0.8%以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过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关、停。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确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省、市级污染物排放重点源要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镇(区)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大对电力、化工、造纸、印染、冶金、建材等行业重点污染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增产减污,节能降耗,使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的较先进水平,实现2010年万元GDP的工业COD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20%。
  (六)抓好企业的中水回用,创建一批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都要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冷却水要基本使用中水,严禁使用新鲜水。对洗水、造纸等用水量大的行业,要强制实行中水回用,不断加大回用水比例,严格限制使用新鲜水量,企业扩建项目所增加的用水量,要依靠企业自身节水来解决。
  (七)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市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规范监测技术和环境统计,完善和提高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加强数据分析能力,保证数据可靠、准确,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八)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环境预警应急系统,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水环境监控网络,构建水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提高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为重点,推动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
  (九)强化环境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根据环境质量功能要求,按区域、流域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来控制排放总量;结合主要污染物入河具体区位选择控制断面、控制点进行监控,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报告制度。
  (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为基础的动态的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和核算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及时、全面地把排污总量变化动态、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质量状况等反馈到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决策部门,以便制定和修正相关行动方案。
  五、总量控制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总量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企业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制度保证。
  1.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做好新增污染源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工作,逐步实行排污审计,建立新建项目排污量的申请、审计、审批制度。按总量计划审批项目。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目标,针对一些重点区域、重要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集中财力、物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污染源,要制定削减计划,实行限期治理,以确保总量控制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2.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将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源。进一步深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总量的根本保证。
  3.全面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今后制定和考核总量控制计划和分配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登记和对申报登记的数据的核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制度,加大排污申报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力度。
  (三)技术保证。
  市环保局要组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技术力量对我市污染治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家及省环保局提供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清洁生产工艺等,并进一步组织开发实用、新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法和措施,促进总量控制计划实施。
  (四)资金保证。
  1.各镇(区)要切实增加环保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十一五”期间环保投入要稳定保持占GDP的2.5%以上。
  2.坚决执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投入主体(企业)负责筹集自身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将环保投资纳入企业财务计划。通过建立健全环保投资检查考核制度,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增加环保投入。
  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政策紧密相关,由市环保局进行统一协调,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4.加大环境融资的市场化力度,一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即支持环保产业领域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二是深化引进外资政策改革,即鼓励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利用BOT、BOO、TOT等融资形式和其他特许权经营形式吸引投资,积极推动针对环保产业领域多层次融资体系的建立。
  六、总量控制计划的考核
  (一)市政府对镇(区)的实绩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实绩的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十一五”期末考核和本届政府任期结束考核三种类型,并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考核一并进行。
  1.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总量控制的运行机制。镇(区)如何组织、协调经济、财政、建设、监察、环保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并相互配合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2)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进展情况。如辖区内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含年审)、排污申报登记(含年审)、排污总量变化管理台帐、清洁生产审计、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的监督监测等;
  (3)与总量控制有关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城考”、环保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
  (4)年度污染源达标计划完成情况;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6)本辖区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以水环境质量为主);
  (7)本辖区万元GDP的工业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在每年年中由市环保局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十一五”期末考核。
  到2010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镇(区)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
  (2)关停禁改转计划、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
  (3)各主要功能区、河流断面水质情况;
  (4)本辖区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以城市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为主)。
  “十一五”期末考核结果除在新闻媒介公布外,还将采取奖惩措施:对实现各项控制目标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先采取补救措施后才可安排大型建设项目;对邻近地区污染加剧的,须承担补偿责任。
  3.本届政府任期期满的考核,按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考核要求进行。届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大和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有关责任人的晋升、荣誉称号挂钩。
  (二)市环保局组织对各重点污染源的考核。
  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内各重点污染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阶段性考核和“十一五”期末考核两种类型。
  1.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与总量控制有关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
  (2)年度全面达标计划完成情况;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成情况;
  燃料含硫率控制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在每年年中由市环保局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十一五”期末考核主要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
  (2)中水回用计划、清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3)燃料含硫率控制情况;
  (4)关停禁改转计划、全面达标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五”期末考核结果除在新闻媒介公布外,还将采取奖惩措施:对实现各项控制目标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将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