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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 2007-11-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调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煤生产调度,切实保障电煤供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从2007年11月20日起,确保全市火电厂日进煤达到4.5万吨以上,保障今冬明春发电用煤。
  (一)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各发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电煤供应工作的新形势,主动与有关供煤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商,积极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煤款。合同签订不好、进煤少、存煤不足的发电企业,在新一轮电价调整时,原则上不予纳入调整企业范围,同时,由电网调度机构扣减其因缺煤少发的上网电量。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电煤供应,充分发挥供应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合同供应和电煤质量,不得囤积居奇、漫天要价。
  (二)进一步强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承担电煤供应保障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正常生产,落实电煤供应任务,组织本地市属重点以外的煤炭企业与市内电厂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协调本地煤炭生产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任务完成,保证合同兑现。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增强煤炭供给能力
  (一)全面推进煤矿建设步伐。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提高煤矿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一是要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源。二是高度重视煤矿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步伐。对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煤矿,要逐矿明确建设工期目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投产、达产。对已取得矿权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要依法收回矿权,通过“招、拍、挂”重新确定业主,尽快开工建设。
  (二)积极探索建立用电、供电、发电企业间“来煤加工”合作关系。对用电需求较大、电价承受能力较强的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的基础上,由用电、供电、发电企业协商,采取“来煤加工”方式疏导电价和煤价矛盾,增强电煤购买能力,保障用电需求。
  (三)鼓励小煤矿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生产。针对我市小煤矿“两节”期间停产时间较长的情况,由市安监局、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小煤矿“两节”期间正常生产的措施,力争小煤矿在除法定假日之外的时间内维持正常生产,增强供应保障能力。
  (四)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市煤调办暂停所有煤炭经营企业电煤出市运输计划,沿江各区县要适当控制码头煤炭外运,在市内未缓解之时,暂停出市电煤运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煤炭交通运输组织工作。电煤供应形势严峻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断然措施,从严控制煤炭出市。各地区之间要相互支持市内电煤流通,不得自行设卡、加收费用;石油供应部门要确保电煤汽车运输的燃油供应;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电煤公路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市内电煤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三、优化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一)优化电网节能调度管理。电网公司在当前电煤供应紧张的形势下,要结合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电网节能调度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负荷。积极利用电网调度管理的各种手段,配合市经委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把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作为电网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市经委、市物价局、重庆电监办、电网公司要将各发电企业与供煤企业签订中长期电煤供应合同情况作为电网调度和享受各种上网电价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中长期合同签订好、执行好、存煤多的发电企业,优先上网调度和给予各种优惠上网电价政策。
  (三)进一步强化计划用电工作。市“三电办”要根据来煤、来水和电网运行情况,制定用电计划方案,优先保证市内用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煤合理库存。认真制定应对电厂缺煤停机等电网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按照优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工农业生产、重点企业生产用电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
  四、充分运用价格手段,启动煤电联动措施
  (一)尽快落实国家有关电价调整政策。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2007年煤电联动政策,根据中长期供煤合同签订情况、购煤均价、电煤库存情况、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要求等因素,制定有关电价分配方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电煤“补贴”措施。对能认真履行合同,供应及时、质量有保障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增供部分和通过铁路购进的外省煤继续实施财政补贴措施,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多供电煤。对组织电煤保障工作有力的相关地方政府,一并予以奖励。
  (三)严格查处各种煤炭价格违法行为和做好“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工作。市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各种囤煤惜售、哄抬煤价等不法行为。认真执行电煤“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原则,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检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煤炭企业要保障电煤煤质,不得掺杂使假。出现重大煤质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和仲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增加电煤供应,全力以赴做好电煤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群众生活用电和今冬明春生产用电。
  (二)建立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发电、供电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电煤供应和生产调度工作报告制度,发电企业每日将进煤情况报市经委和电网公司;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日将生产供应情况报市经委;重庆电网公司每日将电网运行情况报市经委;各区县(自治县)每日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供应电煤情况报市经委;市经委每周将电网运行和电煤供应情况上报市政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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