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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 2008-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8]28号
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请示》(黑干教办字[2007]5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5]144号)执行期限已满,为了满足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支出需要,经研究,同意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继续收取报名考务费、录取费、毕业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
  三、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3号)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收取的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和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97项'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目'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第48目'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费'、第49目'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黑财综[2005]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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