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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推动全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牧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是目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重点。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准则和依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务院文件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切实抓好,进一步把握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牧户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牧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得到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力度,继续推进生态移民,促进农牧民创业,发展接续产业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牧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牧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三、严格政策兑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继续做好对退耕农户的直接补助工作。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科学编制规划,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牧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要充分保证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部用于退耕农户。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一)退耕还林规划。由省林业局负责组织,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沙化耕地、宜林荒山荒地面积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和修改完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建设规划。
  (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规划。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退耕农户接续产业规划等。规划期限:2008―2015年。由各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各专项规划,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查,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编制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督促。
  1、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报省水利厅,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2、农村牧区能源建设规划报省农牧厅,由农牧厅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3、退耕还林区生态移民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4、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5、退耕农户接续产业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三)县级专项规划要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并报经省政府审查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四)各级规划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五、落实配套措施,推进退耕还林顺利实施
  (一)规划的实施以县为单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按照县级退耕区域,将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纳入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逐年实施。
  (二)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四)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五)积极支持退耕农牧户创业。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扶贫开发、民族地区稳定、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退耕农牧户就业创业,提供相关的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等服务,鼓励和帮助退耕区农牧户建立专业协会等生产合作性组织,增强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支持有区域优势的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加大与之相关的水、电、路、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鼓励退耕农牧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牧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六)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退耕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七)进一步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鼠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
  (八)省退耕办要加强对全省退耕还林的实施管理和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各项配套措施的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工程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牧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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