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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构建“和谐贵州”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力争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达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目标。
  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教练员资格证件,非法获得教练员资格证件的要依法撤销。公安、农机部门要严肃驾驶人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程序,并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要进行认真整改;加强对考试员的监督,实行考试员工作日志、质量跟踪、结果复查制度,对考试复查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考试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二)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发放工作,规范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逐级申请、审核程序。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试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机、交通运管部门进一步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建立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保费费率浮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制度,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人群、重点违法行为、重点事故形态,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和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及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属营运车辆的,交通部门要责令有关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提高道路通行条件,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交通、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公路危险路段治理实施方案》(黔安监管办字〔2006〕254号)的要求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危险路段三年治理计划。省交通厅要牵头对各地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地加快治理进度,并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建立新建、改建公路的安全性评估和验收制度,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三)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接送学生车辆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定员数量,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专用校车要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要放置校车标牌。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及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好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环境。
  (四)建设、公安部门要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13个建制市要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工程工作,在原有等级基础上加大创建活动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实施“户籍化”管理,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人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客运站、场按照客运站站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列入“黑名单”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要继续在全省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客运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加强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
  (一)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清退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整顿和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保证汽车产品质量。农机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省内变型拖拉机生产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低速汽车目录。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管理,对机动车合格证技术参数与公告有明显差异的生产厂家,要及时向上级质监、经贸部门报告,并对生产企业予以通报,责令销售商暂停销售。经贸、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合格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大机动车市场准入管理力度,建立机动车违规生产企业和违规销售商通报制度,严厉查处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查处力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和其他载货汽车,查处企业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名义生产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依法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机动车产品公告认真核对、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技术参数的,一律不得登记。对农机部门移交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要进行认真清理,逐一登记、核发牌证,纳入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对违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清理整顿机动车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轮胎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加大对辖区内流通领域中有关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及时进行检验。同时,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水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进行检验鉴定,确属车辆质量问题,要按程序报请撤销其产品公告,并采取召回措施,消除车辆缺陷;要积极做好汽车产品质量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六、认真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完善县乡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网络,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认真落实好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制度,切实解决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二)各地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开展。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乡(镇)、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人员、交通协管员联动的农村道路管理机制和安全防控网络,把农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农机、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措施,切实维护好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继续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户,进一步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村民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积极拓展宣传教育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制度,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开辟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栏目。
  七、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工作,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二)要建立健全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做好伤者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各市(州、地)卫生部门可指定三级医院为本地道路交通事故救治医院,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处理。救治医院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处置预案,完善抢救机制,及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三)监察部门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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