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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 2007-10-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7]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地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 [2007]2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
  (一)突出重点。突出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功能和主体作用,打破行政区界限,抓住影响区域发展的关键因素,确定区域的主体功能,引导区域开发建设的方向。
  (二)注重全局。从全局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区域内各地区的比较优势,整体谋划区域发展,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
  (三)协调发展。以促进协调发展为根本,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通过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协调发展。
  (四)尊重自然。立足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五)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把握陆地、海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和统一性,处理好陆地国土空间开发与海洋开发的关系,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六)科学可行。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方法和指标,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综合考虑数据统计、信息收集的可得性与区域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省一地级以上市一县(市、区)”层层细化的方法,形成既符合实际又便于层层落实的规划。
  二、编制任务
  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我省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为省级主体功能区,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以及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和政策措施。
  (一)分析评价。
  发挥有关研究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国家确定的指标体系为基准,研究提出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指标体系及划分标准。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我省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为我省科学划分各类主体功能区提供依据。一是提出划分四类主体功能区需要考评的各种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口等指标体系,选取可比性、连续性、可信度较高的统计数据;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和划分标准,对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评分,量化说明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基本情况;三是研究建立信息数据库,建立支撑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存储有关遥感、航测和勘探等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支撑平台,为主体功能区基础性研究和今后对主体功能区发展、监测、评估与调整提供依据。
  (二)研究制定分类调控区域政策。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省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政策。其中,财政政策,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完善全省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投资政策,逐步形成按功能区与按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制定适应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产业政策,鼓励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选择符合其主体功能要求的产业,合理引导区域产业发展;土地政策,根据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时序进一步完善适应主体功能规划的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
  (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1.形成基本思路。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前期开展分析评价和政策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形成我省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
  2.编制规划文本。根据基本思路,结合省域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研究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等,形成我省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
  3.划定具体功能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地的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各自的地域特点,对本行政区域空间作进一步的具体功能分区和定位,明确划定各类具体功能区如城镇区、耕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旅游休闲区、产业园区等的“红线”。
  三、组织分工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基础研究,对我省国土空间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按产业领域和主体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有关数据库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组织起草《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经贸委:参与分类别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科技厅: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衔接;做好全省科技资源能力研究工作,推动全省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与全省主体功能区相衔接;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与主体功能区相关的重大软科学研究,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和政策制订提供科学决策辅助和咨询论证服务。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
  省公安厅、人口计生委:负责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人口管理政策研究,牵头开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定居政策研究,提出分区域人口管理政策意见;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提供各类人口统计资料等。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财政厅:牵头开展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配套的区域财政政策意见;为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
  省人事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开展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办法研究。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研究外来人口本地化过程中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土地政策研究,提出配套的土地管理政策意见;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衔接;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等有关资料;提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的资料;提供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协助收集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空间数据,并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
  省建设厅: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域、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省域、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协助收集各地城乡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风景名胜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实施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
  省水利厅:做好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做好与全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及治理规划、滩涂保护与开发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农业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料;提供全省农业 (优势农产品)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外经贸厅:提供全省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现状与规划等情况,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有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环保局:负责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参与做好全省环境质量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和有关管理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
  省林业局: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规划及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海洋渔业局: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地震局:提供地震灾害、地震规划、区域性深大断裂等地震地质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气象局:提供省域气温、降雨、台风等相关气象基础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统计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现状和分析预测支撑。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国家和省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做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域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与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之间的衔接,提供相关资料。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研究阶段。
  2007年10月底,基本完成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07年底前,完成区域政策研究。省有关部门将所负责的配套政策研究成果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区域政策研究报告以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
  (二)规划编制阶段。
  2008年1月前,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形成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由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审定。
  2008年6月前,形成《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经广泛征求地方和部门、专家意见后,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地区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三)规划修改论证报批阶段。
  2008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对《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次上报该办公室进行衔接。同时,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2008年11月,根据衔接意见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广泛动员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力量,开展对主体功能区的研究。认真做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评价工作,加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及时跟踪了解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思路,认真研究国家实施分类调控的区域政策可能对我省产生的影响,及早谋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以及参与课题研究的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规划编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尽量吸纳各部门、各地区已有的工作成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劳动。
  (四)加强衔接论证。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做好与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并切实做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衔接工作。注意处理好与周边地区的关系,既要处理好与相邻省区规划的衔接,又要处理好省内相邻市县的衔接,划分好跨市县行政范围的功能区,包括处理好跨行政区的共同利益关系,协调好相邻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政策。加强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论证工作,成立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承担规划的咨询、评估和论证工作。
  (五)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调查、评价和编制工作必需的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也要保障有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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