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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8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07〕67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关于限期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晋建金管字〔2007〕400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属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主要政策,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责成专人负责,切实解决好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榆次、平遥、太谷、祁县、左权、晋中开发区必须从2007年1月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财政和职工各5%起步,将财政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日(1999年4月3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灵石、介休、寿阳、榆社、和顺、昔阳要根据财力逐年提高缴存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财政和个人各12%的标准。
  四、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清理2002年以前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榆次区490.5万元,太谷县250万元,平遥县864.9万元。凡是由政府批准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的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切实解决好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于年底前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联系人:王海应,联系电话:3023740)。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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