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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与分解机制,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市担保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注册资本。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要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张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探索再担保服务功能,建立风险分解机制。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单位,继续实施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
   (五)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按财政部规定以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助合作
   (六)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和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七)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八)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九)建立资信评级制度,提升担保行业信用水平。人行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市经委积极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资信评级工作,督促有资级的评级机构结合宁波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银行要适当放大担保倍数,被评为3A级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一般为8-10倍,2A的为6-8倍。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诚信档案,完善信用共享机制,督促担保机构注重自身信用建设。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流动资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凡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便利、快捷地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需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时,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一)各相关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如需要查询被担保企业的有关银行债务和企业资信信息时,经人民银行确认,各金融机构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十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宁波银监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
   (十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担保机构从业行为。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从业备案制度,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运作规则、监督管理、风险控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担保行业的管理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促进担保行业的规范运行。各地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十五)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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