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的意见
为了规范管理农业担保融资工作,支持我市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加工、营销业发展,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科技含量较高、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大户成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担保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管理机构
为科学、规范、透明地管理使用好农业担保贷款,建立泸州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市委农工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农业担保贷款协调机构。
二、运作模式
(一)资本金规模。农业担保资本金规模暂定1000万元,由市政府在支农资金中逐年安排。
(二)运行企业。依托泸州市兴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兴泸农业信用担保分公司,依法运作、独立核算。农业担保资金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担保范围和对象。担保贷款的范围是与兴泸信用担保分公司签订了《建立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区、县的农业主导产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为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户。
(四)合作融资。以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分行、农业银行泸州分行和各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合作融资对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担保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按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单户贷款原则上控制在100万以内。超出100万元以上的单户贷款,由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农业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或生产经营大户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二)项目审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贷款推荐函》。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农工办)。办公室报请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提出担保项目的推荐名单,担保公司根据推荐名单,独立决定下达《担保项目审批意见函》,向金融部门出具《贷款项目推荐意见书》。
(三)贷款审批。金融部门独立行使贷款审批权,并及时向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贷款审批意见。
(四)贷款发放。审批通过后,申请贷款的龙头企业或生产经营大户分别与担保公司和金融部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担保费收取。鉴于农业为基础性产业,项目投资周期长、收益低,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等因素,担保公司担保费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15%计收。
为扶持龙头企业或生产经营大户发展,市政府可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贷款利息、担保费等的补贴。
四、风险防范与责任
(一)建立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按规定在担保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赔付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赔付标准为70%。
(三)担保公司代偿净损失发生后,担保公司在扣减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损失后由区、县风险补偿基金冲销,不足部分再用担保公司提取的两金冲销。
五、监督管理
农业信用担保分公司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分管领导及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报送担保贷款、在保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