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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 2008-01-2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378号)和厦府地〔2006〕99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圩镇新圩村委会土地199984.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翔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翔安工业区银鹭片区工业储备开发用地
城市建设
199984.79

新圩镇新圩村、洪塘镇郭山村

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7月1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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