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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0 生效日期: 2007-05-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7]115号

  《2007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今年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一号文件和全市环保大会精神,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工作的着力点,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在2006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之上,继续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重点污染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在巩固2006年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成果上,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加快龙华、横岭等二级水源保护区污水截排工程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依法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地下非法企业的污水排放口。同时加大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东深地区等重要流域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业的清理,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大力整治江碧工业园区、水贝一万山工业园区的重金属污染,实现工业区污染企业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提高工业区新项目的准入门槛。龙岗大工业区和福田保税区的整治要从理顺管理体制,清理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着手,努力将其建设成生态工业园区。对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工业园区实行区域限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削减污染总量,腾出环境容量,优化发展;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电镀、线路板、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的清理,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继续整治南头半岛、清水河重点区域和福源大厦油烟等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废气污染问题。各区要因地制宜确定解决的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确保环境安全。
  (四)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抓好火电、玻璃行业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以及以线路板、电镀及表面处理、电池等排放重金属行业为重点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废气重点污染企业,增加对其使用油品含硫量的监测频次,对废气超标企业依法严处;对废水重点污染企业,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坚持“超标即处罚”的原则,分清情况采取限期治理(依法停产治理)、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尤其是加快电镀、线路板行业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小火电机组的淘汰工作。
  (五)重点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企业、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辐射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辐射单位限期建设污染应急体系、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辐射管理;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的安全检查。
  三、任务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局郭雨蓉局长和监察局杨洪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实行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局陈伟元副局长负责,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部门、卫生部门、安监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贸工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在批准来料加工合同延期时要求有关企业提供有效排污许可证;按使用油品含硫量对电力企业燃油补助实行差价发放,落实对小火电机组“不上网、不结算、不补贴”的三停措施。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火电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限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7年5月12日前)。
  5月12日前,市政府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层层推进。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5月13日一6月5日)。
  5月13日开始,启动 “举报违法排污者”的宣传活动,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发动。组织开展多项主体活动:启动仪式和发放宣传品,深入工业区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举报热线接听活动,市领导带队指挥、各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活动,邀请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查处违法排污行动,组织企业公开忏悔活动,曝光违法企业活动等。
  (三)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6日一7月1日)。
  各地要对辖区内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等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
  (四)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7月2日一8月3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有关单位在8月20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广东省专项行动检查组到深圳检查的迎检工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月1日一12月30日)。
  各单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1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11月3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以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及研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切实加大督查力度。
  市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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