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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我省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6]4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关于“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建立我省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以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突破口,大力促进本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和积极引进省外信誉良好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省内外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建立建筑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加强一线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改善全省建筑行业施工队伍的组织结构,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截止2008年6月底,在全省基本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农民工基本被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用工建筑业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作业基本被禁止。分阶段实施目标如下:
  1.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90%,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至2008年6月底,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至2007年6月底前,60%以上的建筑农民工被纳入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至2008年6月底,全省建筑农民工基本被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用工建筑业企业吸纳。
  3.全省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至2007年6月底,应达到5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应达到70%以上。
  4.至2007年6月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通过拓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起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至2008年6月底,基本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关系到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按照建设部提出的三年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分部实施计划,并加强指导和检查,保证计划落实。
  2.重点抓好一个体系和四项机制的建立。一个体系是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服务体系;四项机制是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机制,适应当前建筑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和符合建筑业特点的现代企业用工管理机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对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管理机制。
  3.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有关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政策引导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措施,提高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人员对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积极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设立,大力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将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面要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设立劳务分包企业,让劳务人员最大程度地被劳务分包企业吸纳,此外还可以引进省外信誉良好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大力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同时,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查处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和违法用工行为的力度,为劳务分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5.建立建筑劳务交易平台和管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建立建筑劳务交易平台和管理服务机构,发布劳务需求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提供劳务人员信息查询,逐步将建筑劳务的承发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
  6.发展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在省内外确定一批能够提供经过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建筑劳务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输出劳务进行管理的建筑劳务输出基地。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引进劳务输出基地的劳务人员。
  7.进一步加大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职业技能岗位持证上岗的检查,将持证上岗检查与日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把一线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企业质量保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促进企业重视使用持证人员;同时,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机构要重视培训质量,合理降低培训收费,对只顾收费、不抓培训质量的培训鉴定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通过加大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力度,促进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技术素质,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8.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一线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制定适合建筑施工用工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利于推进建筑施工行业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程;通过宣传提高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制定发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将劳务分包企业所含的费用成本从施工承包企业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中分离出来,制定和发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10.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一线作业人员,必须与一线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与所雇用一线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只与班组长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要将是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又不符合直接雇用一线作业人员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处罚,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增项升级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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