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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典”患者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院: 
  为切实配合做好当前“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现就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和疑似“非典”患者,在政府指定治疗“非典”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据实记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的治疗。 
  二、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和疑似“非典”患者,在治疗时,原则上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限制,由医院根据治疗需要确定。凡属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统一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和疑似“非典”患者发生的医疗费,不受原来自负比例的限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统筹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中支付。超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大额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四、已确诊为“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医保患者,在其他医院发生的前期观察诊疗费用,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我市“非典”防治期间。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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