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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服务业企业“非典”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商发[2003]30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直属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商业行业协会,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24号),巩固防控“非典”斗争以来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坚决防止松懈麻痹思想,在继续落实市商委防控“非典”期间下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切实把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首要举措常抓不懈;作为促进全行业全面优化升级的有利契机乘势而为。现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逐步实现商业服务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商业服务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方面,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清洁通畅。 
  1.经营场所要减少密闭窗,增加自然通风。窗玻璃不得全部采用密闭式,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窗面积采用开关式,以保证在气温适宜的时候能够开窗通风换气。 
  2.增加空气置换系统。应建立足够数量并有除尘过滤网的进风口和装有排气机的出风口,出风口须有管道连接到室内空气难以流通的位置。在使用冷暖设备的时候,可打开进气孔和排气设备,使室内空气不断进行置换。 
  3.要认真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清洗消毒工作,并制订通风系统预防和控制病毒传播的预案。现有设施凡是不具备通风换气条件的,应当限期改造添置;送、排风装置设置不合理、气流组织有死区、新风量达不到卫生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改造后使用。 
  (二)必须认真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要继续坚持定时、定位的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人员落实、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并加强对消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消毒方法应符合《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规定。 
  (三)在“非典”防控期间,零售企业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消费需求的特点,避免组织人流聚集的大型商业活动。对于客流量较大、人员比较密集的零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必要的体温检控设施或相关的防控设备。经营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符合GB9670-1996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餐饮企业是人员近距离接触、客流频繁、时点密集的公共场所,要根据经营面积、餐位数量、就餐客流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1.要购置必要的体温检控设施或相关的防控设备,对就餐顾客进行体温测试。 
  2.继续认真做好消毒工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并在保洁柜上粘贴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3.零点餐厅实行客到摆台,为就餐顾客提供一次性消毒纸巾或其他消毒方式。主动提供分餐服务或提供顾客自助分餐的用具。餐桌摆放公筷、公勺等餐具。宴会应实行分餐制。 
  4.餐厅必须与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16135-1996国家标准的规定。餐厅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五)旅店是外地流动人员相对密集、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场所,是防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控措施。 
  1.旅店前台应加强旅客资料的核实、登记工作。旅客入住前必须接受体温测试。应建立旅客健康登记卡和留住期间的联系制度,相关资料应至少保留30天。 
  2.店内必须设消毒间。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公用茶具,客房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旅客房间严禁上下铺或通铺。疫情期间应为旅客安排单人间,取消多人间;亲属同住一室,床与床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米以上。 
  4.服务人员工作期间要佩戴消毒口罩和手套,对旅客废弃的衣物、用品等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5.旅店餐厅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参照餐饮业的办法执行。 
  (六)美容美发店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遵循标准的服务操作规程。 
  1.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刀具、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需要。胡刷应使用一次性胡刷。 
  2.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用具应分类存放。 
  3.服务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并应佩戴口罩。 
  4.医疗美容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并认真执行SB/T10270-199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二、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管理商业服务业是全市吸纳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最多的行业。目前,全市从事商业服务业的155万员工中,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超过50%以上,且多集中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餐厅、旅店、美容美发店等企业工作。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许多前一段暂停业务的商业服务业企业陆续申请复业,本市将出现大批外地经商务工人员回流的局面,加强对这一人群的监督管理,防止“非典”病毒输入传播,是摆在每个商业服务业企业面前的艰巨任务。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控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非典”防控工作体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并教育指导督促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进行自我防护和监测。 
  (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在“非典”防控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应向所在区县、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在区县、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下组织招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盲目进京、集中返岗。要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据本行业相关法规规定,严格检查健康证明、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是否有效齐全,并建立每日健康体测制度。 
  (三)各企业要建立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在京住址等基本情况在内的档案。要随时掌握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健康动态,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疑似病症的,要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各企业严禁使用无健康证明的外地务工人员。对防疫责任制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以及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用人单位,严禁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三、从严审批,强化管理,加大商业服务业的整治力度依法行政,从严管理,是商业服务业企业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 
  (一)对因防控需要,依法关闭或停业的企业,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严格查验企业的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后,方可批准恢复营业。 
  (二)对坚持正常营业的企业,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要会同卫生防疫、工商、劳动、质监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或存在疫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须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国家公共卫生场所的标准和要求,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四)对地下旅馆、招待所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清理整顿。凡发现违法出租、无证使用、证照不全,不具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疫功能的必须坚决取缔。 
  (五)对餐馆、美容美发店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达不到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存在疫情隐患的,有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取缔。 
  (六)对无照经营商贩,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形成新的无照经营聚集区。 
  四、加强防控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督办,形成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三位一体的群防群控体系。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按照“两办”文件精神,在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基础上,加强条块合作与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商业服务业企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各级政府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加强与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确保群防群控工作体制的组织落实。 
  (二)建立责任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市商委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区、县商委(经贸委)做好防控工作。市工商、卫生、劳动、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所属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按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对企业经营者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各商业行业协会要结合形势需要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关口前移,自律守法,促使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 
  (四)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要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于2003年6月5日至25日开展防控工作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达标,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6月底报市商委。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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