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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 2008-06-1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8]145号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全国、全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实施意见》,现就切实做好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开展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自治区审计部门核实锁定银川市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确保200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要求,银川市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范围为:经2007年度自治区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核定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银川市本级及所属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用于教学楼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共计11648.11万元。其中:银川市本级853.31万元;兴庆区7509.56万元;金凤区2600.44万元;西夏区684.80万元。
  三、化解原则
  (一)以区为主
  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由各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债务化解所需资金,由各辖区政府统一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银川市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严格清偿
  各辖区财政局、教育局及学校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
  偿付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各辖区财政从“化解教育债务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
  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自治区、银川市及各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再规定地方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再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区、市财政及教育部门备案。
  四、化解政策
  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自治区、银川市和各辖区财政三级筹集的办法。根据中央、自治区对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补助和我市财力状况,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补助比例如下:
  (一)自治区按l:0.6(即化解100万元,自治区补助6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对自治区化解剩余部分,银川市再按1:0.6的比例对各辖区给予补助。
  (二)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自治区化解剩余部分由银川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村级组织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银川市承担的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从2008年教育附加费中安排列支。
  五、组织机构
  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要意义。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成立银川市化解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
  组  长:梁积裕 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迎秋 银川市副市长
  成  员:杨  杰 银川市财政局局长
  张晓沛 银川市教育局局长
  丁  军 银川市监察局局长
  李自辉  银川市审计局局长
  吴  起  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  涌 银川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淑惠 兴庆区代区长
  袁京平 金凤区区长
  金  花 西夏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吴起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银川市教育局副局长郭涌担任,成员:关丽英、任淑红、马玉佳、夏洪涛。
  各辖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化解步骤
  为了确保全市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序进行,我市化解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制定化解工作方案阶段,5月底前结束;二是开展债务再核实阶段,6月15日前结束;三是建立债务明细台账阶段,7月10日前结束;四是进行偿还与销账阶段,8月底前结束;五是总结验收阶段。各辖区政府在制定方案时要按照上述时限,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步骤,将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是考核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辖区政府要认真领会自治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政策精神,抓紧制定出本辖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化解范围、化解任务、资金筹集、化解措施(包括责任人及部门)、具体工作计划等,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教育厅、银川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开展债务再核实
  做好债务再核实工作是化解债务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债务顺利偿还的有效措施。银川市财政局将联合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成立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核实组,集中时间,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确认的债务为依据,深入各单位对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经再核实减少的债务数额,要征得债权人的认可签字,并签订协议书。经过再核实后的债务明细,要在债务单位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妥善解决。各辖区在开展债务再核实的过程中,要将再核实确认债务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记载账簿名称、票据凭证名称及其号码以及对应债权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础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债务的债务记载账簿、票据凭证(债务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等原始凭证收集复印,作为建立债务台账和销账的依据。
  (三)建立债务台账
  建立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台账是确保债务准确、安全偿还的关键环节。各辖区要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要求,建立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明细台账,将纳入这次化解范围的义务教育“普九”所有债务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记载账簿名称、票据凭证名称及其号码以及对应债权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础信息情况,逐项、逐笔纳入债务台帐管理,为偿还债务打下基础。学校也要以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建立化解台账,确保在偿还过程中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四)资金筹集管理
  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实行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和辖区四级筹集的办法。自治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将通过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各辖区财政特设专户。特设专户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届时,自治区和银川市将对特设专户中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五)偿债资金支付程序
  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财政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对农民个人的债务,必须通过“一卡通”支付;若前两个条件不具备的,要先在银行开户,通过转账等形式付款,坚决杜绝用现金支付的做法。在化解过程中,教育局、各学校、乡教委要将“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销账的依据。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按月上报偿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
  (六)实施债务销账
  各辖区要建立偿还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销号制度。偿还每一笔债务,经核实无误后要及时从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明细台帐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同时,还要将“债务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复印齐全,作为每一笔债务的销账凭证,同时作为考核化债的依据。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基层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总结及验收
  各辖区完成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对整个化解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活动,检查化解台账是否健全、每一笔债务的偿还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合规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化解债务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复印齐全,分单位编号装订成册。届时,银川市财政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整体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市财政局将会同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以及在化债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一旦发生,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和《自治区对义务教育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财政局、教育局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严禁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对义务教育举债的长效机制,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制止发生新债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不出现违反政策举债的行为。坚决制止发生“一边化解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对发生新债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今后,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凡发生新债的学校,在新债没有还清之前,暂停安排新的与学校建设有关的项目。
  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辖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将全面负责全市化债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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