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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第一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落实第一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08]621号)和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调拨、加工、供应计划的紧急通知》(陕粮宏调发[2008]74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第一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供应的原则,由国家统一安排抗震救灾粮源。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无偿发放。粮源由国家按照就近就地的要求,从现有中央储备粮库存中无偿划拨地方。
  二、供应品种和数量。省上下达我市中央储备粮救灾计划为面粉340075公斤,折合小麦492862.5公斤;大米340075公斤,折合稻谷523192.5公斤(原粮折合成品粮,大米折率为65%,面粉折率为69%)。依据各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人数,按照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发放2个月61天标准分配各县区(详见附表)。
  三、发放对象。本次国家救灾粮全部免费发放给我市受地震灾害的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四、调拨、加工和质量标准。这批救灾粮实行原粮提货制和成品粮送货制。原粮小麦出库单位为中储粮商洛直属库(陕西商州国储库),委托加工单位为商洛市白鹤面粉有限公司,原粮稻谷出库及大米加工单位为陕西军粮供应站。承担加工任务的企业到指定的原粮出库单位按调拨计划提取原粮,按标准加工为成品粮,并按供应计划负责运送到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的指定中转临时库点,由各县区政府指定接收单位进行验货签收。出库的救灾原粮必须符合国家储备粮质量标准,加工后的成品救灾粮,其面粉与大米须分别符合“特制二等”小麦粉及“标准一等”晚籼米、晚粳米的质量标准规定。
  五、组织方式。这批救灾粮的出库、加工和运输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符合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的救灾成品粮送到各县区政府指定的临时中转库点。各县区政府在救灾成品粮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救灾粮发放给救助对象。各县区政府务必于2008年6月4日前将救灾粮接收单位和临时中转库点传真商洛市粮食局(传真电话:0914―2312595)。
  六、财务处理。原粮出库费用按每吨30元标准执行;原粮及成品粮运输费用、加工费用、装卸费用和包装费用等原则上由加工企业从原粮加工的副产品收入中抵顶,不足部分省上将统筹解决。县区以下运输、装卸等费用由各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七、工作要求。妥善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粮食供应,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省上下达第一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用于我市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口粮供应,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受灾群众的关怀。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救灾粮供应的各项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各县区政府和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调查摸底,按照规定做好受灾群众清查统计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救灾粮发放给真正受灾的群众;粮食、质监等部门要全程监督,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交通部门要把救灾粮作为重要物资优先安排运输,并负责协调免收市内运输的路桥通行费用,救灾粮运输车辆由承担加工任务的企业统一制作悬挂“中央救灾粮运输专用车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确保救灾粮及时运到受灾县区;各级各部门要从救灾工作大局出发,通力协作,严明供应纪律,坚决禁止截留、克扣、挪用救灾粮等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按时完成救灾粮发放任务。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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